「師資培育機構公費生償還公費實施要點」廢止
一、教育部為辦理師資培育機構公費生依「師資培育自費、公費及助學金實施辦法」之規定償還公費事宜,於85年6月27日以教育部台(85)師(二)字第85511390號函訂定、於87年10月30日以教育部台(87)師(二)字第87122696號函修正旨揭要點。
二、考量旨揭要點現已無適用之公費生,另現行公費生終止公費受領喪失分發權利、償還公費及免償還公費之規定,已明定於「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」規範,並責成師培大學負追繳公費生應償還公費之義務,旨揭要點所列事項與公費培育現況不合,無繼續適用之必要,爰予以辦理廢止。
三、若對本行政規則廢止有任何疑問,請逕洽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伍先生,電話:(02)7736-6225。
